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延津县公安局干警知法违法对普通村民敲诈勒索

    尊敬媒体记者您好:我叫曹京东,我怀着万般悲愤的心情,向上级领导如实举证、检举、反映我亲身遭遇到的公安干警(河南省延津县公安局干警祝卫锋)知法违法、利用职务之便,敲诈我、勒索我的事实。

    我是系山西省临汾市蒲县黑龙关镇黎掌村村民(身份证号码:141033196602210010)我所反映的全部事实有录音、录像、字据、银行票据和事实证据,不含半点虚假不实。

    在当前,党中央从严治党,不断加强打击和治理贪污腐败的形势下,居然在公安系统执法的队伍里,竟然还有胆大妄为,公开以职务之便敲诈、勒索现金、财物的警察干部,手段恶劣、气焰嚣张实在让人不可思议。我不想眼看着一个老鼠坏一锅汤,不想因为泄出我一人之愤,将此事公布于互联网让天下人尽知干警队伍还有败类,不想毁坏公安队伍整体形象,所以我以写这封信的形式,向纪检监察和上级组织反映真实情况,希望您们引起重视、认真查处,铲除公安队伍败类、蛀虫,追回敲诈走的钱财。

    我是一名复转军人,2012年受聘于山西省华正科技公司,具体负责公司筹建过程中的相关事务。2015年2月3日,我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,被河南省延津县公安局干警祝卫锋等人在山西蒲县诱捕,并以“刑拘在逃”的罪名在公安网上追逃,随后开具拘留通知书,将我强行带到河南省延津县拘留所拘押。

在拘押拘留所前,干警祝卫锋强行将我身上的1650元现金收走,没有开具如何收据,至今未退。(依据 《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》 第二百一十三条 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,应当会同在场证人和被扣押物品、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,当场开列《扣押物品、文件清单》一式三份,写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称、编号、规格、数量、重量、质量、特征及其来源,由侦查人员、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后,一份交给持有人,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,一份附卷备查。 )

    在拘留所期间,在没有侦查、没有证据的情况下,祝卫锋等人对我进行了审讯,让我交代我诈骗的罪行。我辩驳说,我是一名复员军人,也是守法的公民,从未触犯过法律法规,这个莫须有的诈骗罪从何而来?但祝卫锋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就认定我是诈骗,并多次向检察机关申请对我进行批捕,但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不予批捕。

    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不予批捕的情况下,我在拘留所的拘留时间已将近满一个月了,祝卫锋就十分着急地主动给我家属打电话,让我家属带100万元现金到河南延津县给我办理取保,我家在农村,不可能有100万元钱。在筹不够100万元现金的情况下,我的家属只好用电话向祝卫锋求情。(有电话录音为证)。

    万般无奈下,我儿子前往河南延津县公安局,第一次与祝卫锋协商:祝卫锋开口要20万元,不能再少,最终未能达成一致。

    第二次与祝卫锋协商:祝卫锋减到了17万元,但我儿子没有那么多钱,仍未能达成一致。

    第三次与祝卫锋协商:祝卫锋最终以我儿子交15万元,他给我办理取保达成一致。(以上均有电话录音为证)。

    2015年3月4日,在向延津县公安局交付了5万元人民币的情况下,延津县公安局干警祝卫锋给我办理了取保候审决定书(取保候审决定书影印件附后),并开具了取保候审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的书面文件(取保候审保证金影印件附后)。此时我想,这一段莫名其妙的冤狱就此了结了,可哪想到,就在我即将离开拘留所前,祝卫锋却以暂扣为名,让我儿子把讲好的10万元人民币打到他个人的银行卡上,为了尽快离开拘留所,我儿子照祝卫锋的要求,将10万元人民币打到了祝卫锋的个人银行卡上(打款凭证影印件附后)。我离开拘留所时,祝卫锋先前强行没收我的1650现金只字未提。由于我怕节外生枝,也没敢向祝卫锋提起。《关于取保候审若干规定的解释》第六条:“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。没收保证金的决定、退还保证金的决定、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等,应当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。”  

    第七条:“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户,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,并将指定银行的名称通知人民检察院、人民法院。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。”

    第二十七条:“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,擅自收取、没收或者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的,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,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。”

    《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》有关“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私存私放公款行为”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》第四十八条: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。”)

    2015年7月24日,祝卫锋再次派延津县公安局干警来到山西临汾,把我儿子叫去,拿出一份《延津县公安局没收保证金决定书》让我儿子签字,此时的这份《延津县公安局没收保证金决定书》上的金额却变成了4万元人民币,我儿子想,当初明明交的是5万元人民币,怎么就变成了4万元人民币,再说这本身就是莫须有的罪名,为什么要签字?所以我儿子拒绝了签字的要求。(《延津县公安局没收保证金决定书》4万元人民币影印件附后)
   作为一名复员军人、作为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,我始终坚信,在法制社会日益健全的今天,在反腐败、反职务犯罪高压态势下的今天,像祝卫锋之流的一小撮利欲熏心的害群之马,并不能彻底损坏公安队伍的光辉形象,祝卫锋之流也不能一手遮天,事实胜于雄辩,法律高于一切!虽然我受到了诬陷,但我依然坚信,高度文明的发展社会,法律的神圣之剑定能够对被控告人祝卫锋予以严惩,依法法追究其徇私舞弊、贪赃枉法的罪行,还我之清白,我满怀信心等待正义的那一天!    

    此致敬礼!控诉人:曹京东(山西临汾)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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